|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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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安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费人民币29465元及就人民币29465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7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滞纳金。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32×××4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2元,由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7元,由被告***负担325元。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