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屏南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屏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屏南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以及截止至2020年3月24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5727.76元,并支付从2020年3月25日起的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债务还清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计221.5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