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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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苔菉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50.96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约和章程约定计息,逾期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还款本金6900元产生的利息883.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