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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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傅金茂、蒋天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620.97元及截止2019年7月25日的利息4,143.11元、违约金652.30元,合计54,416.38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违约金;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计580元,由***、傅金茂、蒋天琼、***、***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