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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维持浦城县人民法院(2019)闽0722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永晖(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929.20元;二、驳回***、***本诉其他诉讼请求;” 撤销浦城县人民法院(2019)闽0722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永晖(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收房违约金3780元; 四、驳回永晖(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的其他反诉请求; 五、驳回***、***的上诉请求; 六、驳回永晖(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案件受理费2421元,由永晖(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负担237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16元,由永晖(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6元,***、***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37元,由永晖(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8元,***、***负担23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