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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盗窃罪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彭任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时予以缴交。)

责令被告人彭任华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中被害人杨某1人民币一千一百六十八元、被害人杨某2人民币五百八十四元、被害人秦某人民币三千二百九十八元。

没收暂扣于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的作案工具人力三轮车一辆,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2020-4-20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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