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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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鑫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金厦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通市金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3156.59元及利息(以113156.59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自2019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5元,由被告南通市金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由被告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7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