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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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明龙时装有限公司 如皋市涵派时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南通明龙时装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21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15%为标准计算)。 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南通明龙时装有限公司因(2019)苏0682民初1169号案支出的案件受理费4265元。 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南通明龙时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0元,减半收取2530元,由原告南通明龙时装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负担2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60元。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