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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苏州市久利货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91民初14263号

原告:苏州市久利货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程明天。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

责任人:王兆庆。

原告苏州市久利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并于2019年12月13日向原告苏州市久利货运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苏州市久利货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苏州市久利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路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诗迪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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