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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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援食品有限公司 南阳市长鑫货运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经济损失46109.62元(医疗费41627.57元,护理费2492.05元,住***。 上述第一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至原告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沂水支行,账号:62×××1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被告***、南阳市长鑫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