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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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玄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玄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16600元及截止至2016年3月30日的利息128090.57元,此外被告广州玄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还应以本金8166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广州玄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680元,由原告***负担13744元,由被告广州玄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9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