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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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瑞乾电子有限公司 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永泰和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伊尔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伊尔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0日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5500012016000001); 二、被告广州市伊尔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300万元,并从2017年4月12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罚息、复利[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按《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5500012016000001)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至贷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利息按月利率5.833‰计算],被告广州市伊尔电子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期间不足额偿还的利息在所计得的利息中进行扣减; 被告广东永泰和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永泰和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伊尔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广州市伊尔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广州瑞乾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经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