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县海旺弘亚庄园酒店有限公司温泉店 温县海旺弘亚庄园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原告温县海旺弘亚庄园酒店有限公司价值41648元的酒水(酒水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 二、如被告***在上述期限内拒不履行交付酒水的义务,被告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向原告温县海旺弘亚庄园酒店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648元。 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