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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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鸿大基业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鸿大基业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18年5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93元,由原告***承担698元,由被告郑州鸿大基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3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