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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233.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共计10233.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计259元,由原告***负担75,由被告***负担92元,被告***负担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6-20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