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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腾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货款645.885万元及利息损失(以645.88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2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辽宁裕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腾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辽宁腾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60860元,由被告被告辽宁腾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辽宁裕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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