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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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威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道县龙威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9民初13957号 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雷云,该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贝,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道县龙威盛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建华。 被告二:深圳市龙威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建华。 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道县龙威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威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森平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叶凌锋(兼) 书记员丁云华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