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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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炬晟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艾新特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恒炬晟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艾新特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324.0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支付货款32324.06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艾新特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3-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