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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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淅川县华坤汽配有限公司 河北东顿硬质合金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326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东顿硬质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渤海路东侧、运河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淅川县华坤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商圣街道冬青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东顿硬质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326民初34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淅川县华坤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4月14日复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且自觉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19)豫1326民初3450号民事调解书河北东顿硬质合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淅川县华坤汽配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