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配天智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建元精密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配天智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90600元。 受理费5660元、公告费39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建元精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配天智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566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建元精密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66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