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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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泰达机器人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威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德威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泰达机器人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3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泰达机器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70元,由原告深圳市泰达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8.35元,被告深圳市德威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42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