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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铭生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项7236944.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236944.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9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被告***、被告深圳市正大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金尔曼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共同对被告深圳市铭生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738元,由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738元,由被告深圳市铭生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深圳市正大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金尔曼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上述款项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深圳市铭生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深圳市正大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金尔曼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费1100元,由被告深圳市铭生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上述款项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深圳市铭生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