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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37896.11元、罚息人民币311255.71元(罚息暂计至2016年11月21日,之后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至实际偿还之日)。 二、被告***、***、***、***、永高珠宝(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恒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卓银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之钻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铠楠珠宝金饰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永高珠宝(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恒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卓银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之钻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铠楠珠宝金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90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人民币796元,由各被告负担人民币1910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22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各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余被告及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7-01-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