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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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通力仁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聚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丰硕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聚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丰硕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6688.89元元; 二、被告深圳市聚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丰硕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6688.89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聚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丰硕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25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丰硕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34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2109元,由被告深圳市聚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聚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保全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