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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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市锦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台州市锦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设计费50000元。 如果被告台州市锦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台州市锦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