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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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及诉讼费的处理决定;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171040.05元给***;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66.3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2889.04元,***负担177.35元。 为终审判决。审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