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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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98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98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4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昀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应承担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60元,由原告***、***、***负担2113元,被告***、江苏昀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947元(该两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其应于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