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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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烟草公司昆明市公司 昆明雅苑酒店有限公司 云南省烟草公司昆明市公司寻甸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129民初1695号民事案件第一项、第四项,即“一、由被告昆明雅苑酒店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原金世纪大酒店及相关设备返还原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昆明市公司寻甸分公司”、“四、驳回原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昆明市公司寻甸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129民初1695号民事案件第二、三项,即“二、由被告昆明雅苑酒店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昆明市公司寻甸分公司租金1400000元,资金占用费504000元;”“三、由被告昆明雅苑酒店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昆明市公司寻甸分公司2019年4月28日前的场地占用费1989040.35元、违约金420000元,并给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完原金世纪大酒店及相关设备、场地占用费按5479.45元/日计算;” 三、由上诉人昆明雅苑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云南省烟草公司昆明市公司寻甸分公司租金14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28日); 四、由上诉人昆明雅苑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云南省烟草公司昆明市公司寻甸分公司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年租金130万元计算至实际返还原金世纪大酒店及相关设备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51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140元,以上共计90280元,由上诉人昆明雅苑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