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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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大麦微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6000元及利息(以11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 二、如被告***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天津大麦微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名下车牌号为津C×××**号(发动机号1012364;车架号LVHCU5679F5012400;车型:DHW7202CUCLE;颜色:红)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之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