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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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异议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09)甘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未受清偿债权均由异议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享有。 如不服本裁定,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