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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保证金)3000000元,逾期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偿清之日止; 二、撤销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56121元及利息27367.26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1月4日,逾期按年利率6%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080871元及利息(以1080871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诉讼费414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6406元,由***负担7680元,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726元。本案二审诉讼费24218元,由***负担7680元,由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5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