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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三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博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邯郸市博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9月30日借款本金11999998元,利息1270200元,逾期罚息1680839.82元,合计人民币14951037.82元。2019年9月3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日。

二、原告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河北三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临漳县厚载大道与玄武大道西南角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对上述借款合同全部债务(包括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费用)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506元,减半收取55753元,由被告邯郸市博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27
发布日期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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