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王洪所有的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予以查封,限查封金额为430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孙耀华 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姜艳蓉(代)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