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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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金桥广告有限公司 湖北武当太极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武当太极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视金桥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7478640元; 二、被告湖北武当太极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视金桥广告有限公司利息(以524968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222896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747864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湖北武当太极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