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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联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义庆房屋租赁公司
天津建泰置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一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市一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天津联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坐落河北区XX公寓1-1.2-706、河北区XX公寓1-1.2-707、河北区XX公寓1-1.2-708共三套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至原告名下,所需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联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贷款服务费11122.3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天津市一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天津联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0元,由第三人***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4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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