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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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联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义庆房屋租赁公司 天津建泰置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一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市一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天津联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坐落河北区XX公寓1-1.2-706、河北区XX公寓1-1.2-707、河北区XX公寓1-1.2-708共三套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至原告名下,所需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联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贷款服务费11122.3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天津市一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天津联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0元,由第三人***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