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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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3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对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本判决第一项内容负有协助义务”; 二、变更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3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主要办事机构(办公场所)提供自2011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会计凭证、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以及2017年、2018年的审计报告供兴迅集团有限公司(英文注册名称:FASTBlOOMHOLDINGSLIMITED)查阅,在兴迅集团有限公司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兴迅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符合规定的人员辅助进行(查阅应在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营业时间进行,自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向兴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查阅之日起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三、撤销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3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兴迅集团有限公司(英文注册名称:FASTBlOOMHOLDINGSLIMITED)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兴迅集团有限公司(英文注册名称:FASTBlOOMHOLDINGSLIMITED)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