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新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邹平县汇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19)鲁1626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19)鲁1626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山东新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款1047248元及违约金(以104724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总数不超过57000元); 三、上诉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在原审被告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山东新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738元,由原审被告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738元,由上诉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369元,被上诉人山东新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3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