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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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兴电缆有限公司 嘉兴市伟创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市伟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中兴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294089.08元,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嘉兴市伟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中兴电缆有限公司违约金32696.14元(自2019年11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6月10日),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其后产生的违约金以被告实际债务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4.35%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 三、被告嘉兴市伟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中兴电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5000元; 四、驳回原告浙江中兴电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07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87元,由原告浙江中兴电缆有限公司负担4251元、被告嘉兴市伟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53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