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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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包派克奇包装有限公司 嘉兴嘉玛商贸有限公司 绍兴市顺晶宏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中包派克奇包装有限公司应退还给原告嘉兴嘉玛商贸有限公司多付部分货款和税收调整补差款共计209918.3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确认当卓创资讯网上定期公布的上个月太仓玖龙纸业的A级废纸平均收购价和上一次的参考价格相差5%时,当月合同执行价格(银行承兑价、每吨单价)=卓创资讯网上公布的上个月太仓玖龙纸业A级废纸平均收购价÷上一次参考价格×上月合同执行价格(银行承兑价、每吨单价); 三、被告浙江中包派克奇包装有限公司应退还给原告嘉兴嘉玛商贸有限公司保证金20万元; 四、驳回原告嘉兴嘉玛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浙江中包派克奇包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8903元,由原告嘉兴嘉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752元,被告浙江中包派克奇包装有限公司负担7151元,由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33元,由反诉原告浙江中包派克奇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