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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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892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5日起,以89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38元(***预缴),减半收取2819元,保全费2020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合计5839元,由原告***负担3346元,被告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4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