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晨枫机电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晨枫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代偿款454562.07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贷款利率计算到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59元(已减半),由被告***、浙江晨枫机电有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