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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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洋管道有限公司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天洋管道有限公司货款2562583.28元; 二、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天洋管道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03479.75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2562583.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天洋管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01元,由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