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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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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山东格兰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9888936.67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原告不能追偿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格兰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追偿;

三、原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山东新光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新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山东格兰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1/6的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份额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格兰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908元,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0412元,以上费用共计171320元,由被告***、***、山东格兰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新光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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