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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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市国厦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国厦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42053元; 二、被告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国厦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23日至2018年5月1日延期支付工程款242053元的违约金44961.3元; 三、被告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国厦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2018年5月2日至实际给付242053元工程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42053元工程款为基数,按24%/年计算) 四、驳回原告天津市国厦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0元,减半收取5040元,由原告负担2737元,由被告负担2303元。保全费3660.23元,由被告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