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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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2,749,242.49元; 二、被告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826,087.36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356.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84,000元,合计147,356.6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356.67元,被告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0,000元,被告所负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