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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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聚星康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聚星康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二、天津市聚星康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开发费340000元; 三、天津市聚星康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40000元; 四、驳回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60元,由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天津市聚星康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