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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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罗曼婚礼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淳乐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罗曼时光婚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罗曼时光婚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淳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4,493,156.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上海罗曼时光婚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淳乐实业有限公司滞纳金(以546,538,0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上海罗曼婚礼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被告上海罗曼时光婚庆有限公司未能足额支付部分,向原告上海淳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841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罗曼时光婚庆有限公司、上海罗曼婚礼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