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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民三重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天津信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天津市金算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6366071.43元; 三、原审被告天津信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天津市金算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以6366071.4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扣除已付利息42.72万元); 四、上诉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6722571.43元的限额内对原审被告天津信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诉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天津信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被上诉人天津市金算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公告费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天津市金算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4437.5元;由原审被告天津信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6166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上诉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56362.5元,由被上诉人天津市金算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443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