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华信汇鑫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北京华信汇鑫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984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7日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华信汇鑫投资有限公司至2015年3月16日的利息8454.94元; 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五、驳回北京华信汇鑫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7元,由北京华信汇鑫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已交纳);由***、***负担74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负担(北京华信汇鑫投资有限公司已支付,***、***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北京华信汇鑫投资有限公司)。 保全费2699元,由***、***负担(北京华信汇鑫投资有限公司已支付,***、***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北京华信汇鑫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