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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运城市眼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在×××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投交强险、商三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合计10000元+14766.34元+56404.92元=81171.26元;直接支付到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新绛县支行开户的账户内(账号为:×××);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138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363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1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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